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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客戶端北京8月17日電(記者 宋宇晟)著名作家金庸訴“同人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件被稱為“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的糾紛,一審判決江南等三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賠188萬元。
“同人作品”指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作品。近年來網絡上不乏此類作品。本案是否預示著同人作品都涉及類似問題?
“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一審宣判 闞倩 攝
事實上,早在2016年,金庸與江南的紛爭就進入了公眾視線。當時,金庸方向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江南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侵權。
而江南所在地為北京,廣州法院沒有他的地址,導致江南未收到相關文件,被法院公示,又被網友掛在網上。
2017年4月,此案正式開庭,雙方庭辯的核心焦點在于,《此間的少年》里令狐沖、郭靖、黃蓉等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是屬于思想范疇,還是屬于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否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
金庸方認為,上述原創武俠人物在數十年的傳播中,已在公眾意識中形成了鮮明經典的形象,具有極強的辨識度。而《此間的少年》未經許可,大量使用這些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并獲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也足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江南方則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存在根本區別。作品中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且不涉及針對金庸作品本身的改動。
《此間的少年》書封。
在一審判決后,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眾號公開了金庸與江南作品的對比。
記者注意到,《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作品中大量人物相同。其中,與《射雕英雄傳》相同的共27個,包括郭靖、楊康、黃蓉、歐陽克、歐陽鋒、黃藥師等;與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個,包括令狐沖、林平之、獨狐求敗、東方不敗等;與金庸《天龍八部》相同的共18個,包括王語嫣、段譽、喬峰、段朱、段紫等;與金庸《神雕俠侶》相同的共7個,包括郭靖、黃蓉、小龍女、尹志平、陸無雙等。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在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等方面,沒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撰寫全新的故事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創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作品,并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整體來看,并不足以構成侵權,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權。
資料圖:著名作家金庸。中新社記者 任海霞 攝
同時,法院認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元素雖然不構成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不能作為著作權的客體進行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他人對上述元素可以自由、無償、無限度地使用。江南借名之舉確實有借勢獲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此外,法院還指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作品元素雖然相同或類似,但在文學作品小說中分屬于武俠小說、校園青春小說,二者讀者群有所區分,尚有共存空間,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諒解并經許可后再版發行,更能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榮。
作家江南當日也發布聲明稱,沒有侵犯著作權是個好消息,而“不正當競爭”是一記響亮的警鐘。聲明還稱,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開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截至記者發稿,金庸一方對此事未有回應。
江南微博截圖。
記者也就此采訪了第三方律師,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陳若劍表示,不正當競爭的認定與是否獲利關系不大,一般是看他人商業利益是否收到損害。
“這個案子里也把金庸先生的作品認定為知名作品,實際上也是商業化的小說。如果借用知名商品的要素進行商業活動的話,應該就會構成不正當競爭。”陳若劍說。
那么,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進行再創作的“同人作品”,是否都構成侵犯著作權或不正當競爭?
陳若劍覺得這需要具體分析。“這里要看作品具體的情節,會不會造成讀者的誤解。”
律師柴崢則表示,如果從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創新的角度來講,有自己完全的知識產權創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鑒、引用,或者說向作者致敬,那至少應征得作者的同意。”
同時,柴崢指出,大家也不能認為只要作品不獲利就不涉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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